导语: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工作纪律强调正确履职,担当尽责,反映工作作风要求。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侵犯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主要包括:
❖党组织失职行为;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失泄密行为;
❖违反外事工作纪律行为等。
【案例1】某高校一学院院长张某担任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复试期间违规发短信向多名考官打招呼要求关照2名考生,并违规修改二人试卷答案和分数。张某受到撤职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四级降为五级;2名违规入学的研究生受劝退处理。
【党纪链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2】原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彭某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并收受巨额财物问题。2003年至2020年,彭某用担任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和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财物。彭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彭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党纪链接】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案例3】某市教师进修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张某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2年至2014年,张某任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期间,学院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从市教育局局属事业单位陆续借调六名同志到学院工作。2020年5月至6月,张某未按市编办批复的部门和岗位职数实施中层领导干部选聘工作,违规超职数设定岗位并任命中层领导干部,张某对违反人事管理规定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6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案例4】无锡市新吴区锡梅实验小学副校长陈某在学校食堂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消极应付问题。2018年9月,无锡市新吴区教育局组织开展全区中小学和幼儿园食堂专项督查工作,锡梅实验小学副校长陈某未对食堂管理认真组织查摆,未发现该校食堂帐目混乱。2019年3月,市委第一巡察组在巡察该校食堂管理工作时,发现食堂帐册中缺少部分自制购货凭证、食堂出入库记录、留样记录、每周菜谱等材料。经进一步调查,该校还存在食堂财务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等问题。陈某作为分管食堂工作的副校长,未按规定和上级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存在消极应付和弄虚作假。2019年8月,陈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案例5】某职业学院原财务处副处长兼附属医院会计王某,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财务处从事附属医院收费工作的员工职业侵占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给学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转自潍技清风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