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修订,2023年5月4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同意)
序 言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的前身黑龙江省蚕业学校,始建于1958年,为中等专业学校,1962年与黑龙江省服务学校合并组建黑龙江省商业厅专业干部训练班,1964年更名为黑龙江省商业职业学校,1967年更名为牡丹江地区商业学校,1972年更名为牡丹江商业学校,1996年更名为黑龙江省财贸学校,1998年被评定为省部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2000年被教育部命名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3年学院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为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定名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的纲领性文件,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院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简称为黑商职院,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ommerce,英文简称为HVCOC。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圣林街333、261号,邮政编码:157011,网址:http://www.hljszy.org.cn。
第四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迁址等重要事项,由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院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实施以高、中等职业教育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学历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及培训等。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学院专业设置立足商业领域与区域经济,兼顾其他行业需求,以财务会计类、财政税务类、电子商务类、工商管理类、物流类、道路运输类、铁道及航空运输类为主,以计算机类、广播影视类、旅游类等门类为辅。
第八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扎根龙江大地,立足龙江区域经济发展和以商贸领域为主的第三产业市场需求,以现代职业教育理念为先导,以培养商务、财经类和社会急需的一线岗位高等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与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中心,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精神独立、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不断提升办学品质。
第九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促进学生职业能力提升、满足学生全面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主要途径,坚持教学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培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广阔视野、商业思维与人文素养的中、高等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和预警退出机制、教学科研质量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学院在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津贴及工资分配、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自觉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校内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根据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招生政策,制定并公布招生章程,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优录取,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三条 学院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商务厅,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院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院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产生、任免学院负责人。
第十五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教职员工及学生的监督和评价。依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等方面的工作,鼓励教师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技术咨询与服务,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采取学术访问、合作研究、研修学习等方式,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九条 学院重视校友事业,在合法的前提下,为校友提供母校的各类信息资源,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为学院发展出谋划策。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院依法依规给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公平获得升学深造和参加学术、技能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学生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 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 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教育教学、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与对话交流机制,建立学生权益保障、申诉机构,及时回应学生诉求,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维护学生就业权益,健全学生就业保障,加强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校园文化建设的引领,精心培育塑造商苑文化内涵,通过校园文化与专业文化的有机结合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机构,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及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分类管理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签订聘用合同。学院设立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规范的教职工考核聘任制度,定期对教职工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等进行公平、公正、客观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的权利:
(一) 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 公平获得工作和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交流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得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 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五)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和发展制度,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自身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健全完善内部分配机制,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绩效奖励相结合的薪酬体系。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和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处分。坚持师德为上,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受处分或者处理期间,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相应资格、资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健全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保障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
第四十条 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职责,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四个服务”,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院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学院院系级党组织是指学院党委下辖的承担教学和学生工作任务的基层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报请党委隶属关系组织部门批准,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院系级党组织组成人员是指相应党组织班子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院系级党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应至少配备1 名专职组织员,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组织员。
院系级党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本部门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支部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负责本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五条 院系级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院系级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小组、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群体,以及老干部、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院(系)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或党组织委员召集并主持。院(系)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院长或由院长授权其他的学院领导主持召开,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计划和安排,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解聘,学生的学籍管理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九条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学院发展、内部机构设置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院务会议等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五十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组成,人数为15人,其人员构成要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教学岗位从事专职教学工作12年以上;引进的非教学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职教学工作5年以上;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能够胜任2门以上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应经自下而上的逐级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差额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院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但可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决策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及人事处、教务处、督导处主要负责人和院内资深教授组成,人数为11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拟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例;
(二)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依据有关规则与条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期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四)负责抽取职称评审委员专家;
(五)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质询学院领导干部和重要部门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落实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的具体措施和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院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依据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为广大同学健康成才服务”为宗旨,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院授权学院团委负责受理和审查。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院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上级批复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聘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教学、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院对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章 经费、资产、财务、后勤
第六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为主,以各种培训、教学、租赁等社会有偿服务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一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厉行节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院务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加强学院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院及所属机构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学院经济业务活动、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促进学院内部治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按照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对财务、资产、收费、三公经费、工程项目、物品采购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教职员工、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学院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施校园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科学配备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运转和服务保障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院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增加学院办学资源,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任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院管理的执业律师为学院常年法律顾问,签订合同,明确职责、权利与义务,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条 学院校训为“立德励志 立学力行”。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徽以圆形印章形式表现:
一轮红日之上,由字母“H C”组合出汉字“业”,同时又好似两个携手并肩的人形,拥抱着未来的“商业之星”,传递出学院的主题信息,体现出“商业职业”的办学特色。
字母“C”融入了自然笔墨的飞白,传神幻化出“巨龙、凤凰”的形象,既体现出龙江文化的精髓,又表达出学院致力培养学生成才,帮助每一个家长实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愿与希望。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歌是刘和春作词、王将左隆作曲的“拥抱未来”(见附件)。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6月15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审定后,由院长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学院设立章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章程说明文本;
(二)组织拟定章程实施细则;
(三)监督本章程执行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拟定本章程修订案。
第七十六条 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