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充分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克服脱离群众危险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主要包括: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
❖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
❖利用宗族、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
❖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
❖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危险能救不救行为;
❖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等。
【案例1】湖南某职业学院保卫处处长吴某违规收取管理服务费问题。2014年至2016年,吴某在担任学校保卫处处长期间,违反群众纪律,在没有明确的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保卫处人员和物业公司保安违规收取学生宿舍送水人员管理费、家属区外来住户停车费、进校送货车辆管理费等共计10950元。吴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案例2】2009年11月,某街道干部在明知其胞兄不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下,违规为其办理低保,并于2016年、2017 年,填写《天津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备案表》过程中,故意隐瞒其胞兄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事实。直至2017年12月,天津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系统核对发现该问题,低保资格才被注销。2020年9月,该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3】某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汪某保护黑恶势力主要头目王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让狗咬、关铁笼等手段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和伤害,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护魏某等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容留妇女卖淫,并指使团伙成员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汪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党纪链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4】2018年10月,某学校教师黄某某在接待和办理学生领取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缺乏服务意识,几次拒接某学生电话,且在该学生来校领取证书当日,对其态度简单粗暴,当面责问并在班级同学微信群里发布不当言语,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2018 年11月,黄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转自潍技清风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