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
教育部关于就业工作“四不准”“三不得”要求
发布日期:2024-03-22 09:10:44 阅读次数:1816 新闻来源: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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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与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19号)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和学院就业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教育部“四不准”“三不得”就业工作要求发布如下:

一、“四不准”:即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二、“三不得”:不得不切实际向高校和学院提去向落实率具体指标;不得层层加码向辅导员摊派就业任务;不得将单一的去向落实率指标与就业工作人员或者辅导员的绩效考核、评优等挂钩。

三、学院建立监督举报机制,畅通举报通道,如发现有违反“四不准”“三不得”工作要求的,毕业生可通过举报方式向招生就业处反映情况,现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公布如下:0459-6135678或0459-6288833,hszzjc2023@126.com

 

 

招生就业处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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