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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 创新创业教育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30 阅读次数:8025 新闻来源:督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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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观总结和评价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质量,适时提出改进建议,保障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有效开展,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水平,依据《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做好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院长统管,部门自查,专项督导组负责的督导体制。实施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常态管理、动态监控,依据事实、客观评价,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全面做好创新创业教育督导工作。

二、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督导组,由学院专、兼职教学督导员组成。组成人员如下:

   长:黄志刚

   员:李世伟 刘丙政 王慧华 刘艳青 王亮

三、工作目标

开展适合高职创新创业教育特点的督导工作,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对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教学部门量化考核,及时总结评价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质量,将结果列入年度质量报告。

四、督导内容和工作举措

1.核查学院关于创新创业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情况。

2.核查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配备情况及其资质与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3.核查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与使用情况。

4.核查创业一站式服务的实施情况。

5.核查“创客周”、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开展情况。

6.核查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社团建设与活动开展情况。

7.检查创新创业教育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地位和策划情况。

8.检查教学活动是否符合创新创业教育要求,是否凸显创新创业教育特色。评价创新创业教育考试执行情况。

9.核查创新创业教育方面教科研开展情况。

10.统计学生就业率、创业率,分析创新创业教育成效。

五、考核评价

1.对不认真开展或不积极配合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建议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与评优评先的资格。

2.对不胜任创新创业教育的教师,建议学院调整工作,取消参与评优评先的资格。

3.对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建议学院按有关制度执行。

4.在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中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建议学院给予物资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并在培训、晋职、评聘、评优等方面优先。

六、本办法由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督导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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