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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10-30 阅读次数:8828 新闻来源: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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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2020年8月18日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表达和维护广大青年学生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会是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工部、团委和上级学联的指导下,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引领广大青年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立德励志,立学力行”的校训,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广大青年学生跟党走的理想信念,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二)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组织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组织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完善和改进学生会制度,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的高素质学生干部队伍,充分发挥上传下达,先锋模范作用,树立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五)代表和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做好学院与广大青年学生的联系,及时反映学生的合理性建议,使院学生会成为联系学院党政部门和全院学生的桥梁与纽带;

(六)发展与兄弟学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其他学生组织的横向联系,使会员扩大视野,促进学生会工作更好的开展。

第四条 院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在法律、法规、校纪和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籍的在校中职、高职学生,承认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均可成为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学生会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四)会员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五)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七条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

(二)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文明自律,尊师爱校,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学院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工部、团委和上级学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全体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各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全院学生人数的10%,名额分配要覆盖各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院、系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补选应当遵循章程条例要求。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真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同广大学生保持密切联系,深得学生的拥护、信任;能够如实反映学生会组织和广大学生的意见,是非分明,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就大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三)就大会议案,章程及重大事件进行表决的权利;

(四)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五)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的义务;

(六)按时出席学代会的义务;

(七)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

第十二条 学代会的任务: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修改并通过学生会章程,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须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草案或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代会主席团主要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系学生会主席团1人组成。主席团有对各系学生会工作进行咨询、参谋、监督的职责,主席团应定期互相交流工作。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常代会每年举办一次,常代会筹备工作由学代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十七条 常代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会员,对学代会负责,是学生会决策的质询和审议机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产生决议。

第十八条 常代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筹备和召开学代会;

(二)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的实施情况;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执行主席,讨论决定主席团成员的任免;

(四)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五)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计划、活动预算及在执行过程中对各类方案进行的必要调整;

(六)对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和质询,以差额选举的方式决定有关主席团成员的换届及非到任职期间的人员更迭;

(七)罢免学生会的组成人员;

(八)审议并表决主席团关于聘请秘书长的提名。

第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由各代表团推举并经学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相同。常代会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需召集所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补选,并经现任常代会批准。

第二十条 常代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各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常代会委员和候选人应符合政治过硬、品德端正、作风优良、学习优秀、群众基础好的标准,在广泛征求学生所在班级同学、辅导员等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执行机构由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职权:

(一)统筹规划、协调、管理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沟通学生会与院党委、团委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围绕工作重点,不断改进学生会工作,沟通院内各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

(三)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须在二分之一以上现任主席团成员同意方可有效,主席团负责学期末各部门负责人的考评工作;

(四)领导并监督院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系学生会的工作;

(五)负责下一次学代会的工作报告;

(六)其他应由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是院学生会的领导集体,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主席团3人,实行轮值制度,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主席团成员在学生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候选人须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合格、思想端正、品学兼优,且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素质过硬、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院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由各系团总支推荐,经各系党支部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审查、考核后,报学院党委确定。院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各系团总支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审核后确定。系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各系团总支同意,由各系党支部确定。

第二十六条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会职能部门:

(一)各职能部门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设置,设办公室、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纪检部、舍务部等6个部门,部门负责人原则上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主席团任命;

(二)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2名,不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三)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会新一届部门负责人由有意竞选负责人的院学生会成员向学生会换届筹备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大会筹备委员会考核审批,符合条件者方可作为负责人正式候选人参加竞选,通过竞选选举,由当届院学生会主席团、院团委审核通过产生。院学生会新一届部门副职由该部门负责人提名,主席团任命,报院团委备案。

(四)各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学生会主要骨干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进行工作评议述职。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优入党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二十八条 明确1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系学生会由系团总支书记负责指导。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系学生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由各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系学生会接受该系党支部的领导,该系团总支及院学生会的指导,在全院性学生活动中接受院学生会统一协调。

第三十一条 系学生会主席的任免须报院学生会备案。系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院学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系工作需要决定。系学生会应积极参加院学生会组织的全院性活动,系学生会主席、部长须按时参加院学生会召集的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部长会议,报告工作,交流经验。

第三十二条 在各系学生会制定的分会章程中,不得有与本章程、相矛盾之处。

第三十三条 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学院新一届学生会。

第三十四条 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班级全体学生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各系党支部和各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 班级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系学生会和本系行政机构规定。班委会应积极组织全班学生参加院、系学生会组织的各级活动。

第三十六条 系学生会和班委会的组织形式由系学生代表大会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系学生会参照本章程制定分会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代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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