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高职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认定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力求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认定工作;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宣传、组织、实施、审核本系(部)的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构成:
组 长:朱丽华
副组长:孙亚森、孙万良
成 员:姚俊峰、各系部主任、辅导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孙万良
负责人:姚俊峰、各系部主任
成 员:各辅导员
第五条 各系(部)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系主任任组长,辅导员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需为3人以上单数且不低于本班级(或年级)学生人数的10%(例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以外的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5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系(部)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指导、监督和负责下,进行班级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七条 根据学生本年度家庭经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生活水平,并参照牡丹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档。
第八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学生生活家庭建档立卡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家庭;
(二)孤儿、烈士子女、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残疾(含)以上学生;
(三)来自农村地区、老少边穷地区或省级、国家级贫困县,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学生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的;
(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或学生本人长期患病且医疗支出较大的;
(三)单亲家庭(指父母有一方去世)、多子女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四)父亲(或母亲)因残疾、患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
(五)家庭有多名(2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高中或专科、本科就读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六)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多子女家庭,且家中就读非义务教育学段学生人数超过2人者;
(二)父母均务农并缺少经济来源者;
(三)父母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者;
(四)家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者;
(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困难的。
第十一条 为了更准确地判断学生家庭困难的程度,各系(部)在认定工作中应提取所有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连续3个月的食堂消费数据,计算出每名学生的用餐总次数和每月在食堂消费的平均金额,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
各系(部)在认定工作中,应结合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量化指标和在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情节恶劣者,取消资格,追回资助金额并计入诚信档案;情节轻微者调整资助等级;通报后仍不积极改正的,则取消资格,追回资助金额并计入诚信档案。
1、有纪律处分者;
2、有酗酒、赌博、吸烟频繁行为;
3、家庭拥有汽车、装修豪华的楼房,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一次性或经常性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等(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经常宴请他人等;
4、节假日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宿舍住宿的;
6、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网咖且沉迷于网络的(特殊专业除外);
7、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院食堂正常就餐的;
8、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9、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的;
10、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学院系部活动、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11、经常抽烟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或经常参加聚餐宴请的;
12、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1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6月份、9月份开展,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辅导员、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家庭情况调查表、困难生认定表。
学生提供的材料包括:
1.建档立卡户;建档立卡需要有相关部门的公章或由当地扶贫办公室开具的证明或扶贫系统查询截图;
2.低保证、盖有银行公章的流水(连续6个月);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受灾情况说明;
4.学生本人或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5.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材料。
6.如出现因异常消费而被举报情况时,被举报者可提供连续3个月的支付宝账单(花呗、借呗)、微信支付账单、淘宝等购物移动终端设备的账单截图等佐证材料。
三、系部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审查的方式可采用:
审阅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采用个别访谈、微信、QQ、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了解学生日常消费情况;
(二)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
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指导、监督和负责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进行量化评估,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的班级建议名单有异议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复议,并负责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具体由相应的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班级建议名单无异议后报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在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指导下,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的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对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确定的本年级(专业)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复议,并负责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具体由相应的辅导员负责。年级(专业)建议名单无异议后报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系(部)审核与公示
系(部)认定工作组对本学院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注重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如对系(部)公示的名单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需进行复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师生予以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具体由认定工作组组长负责。
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学生处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师生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四)结果公示。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将本系(部)公示无异议的最终建档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学生处。
上交目录:
1、汇总表
2、评审报告
3、公示
4、学生基础材料
(1)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部)认定表
四、学院审核。
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上报数据,审核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将结果在注重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出质疑。学生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需进行复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师生予以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具体由学生处负责。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对未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其无法正常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随时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建档申请,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建档。
七、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召集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年6月、9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经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并对调整名单及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部)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信件、微信、QQ、电话、家庭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取消其该年度奖助学金评定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系(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建档,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生励志典型宣传,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发放特殊补助等类似工作,应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禁止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也是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进行诚信教育的过程,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生处对各系(部)认定工作进行复核。各系(部)认定工作开展情况与单项评估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是我院奖、助学金评定的基础和依据,各系(部)应积极推进工作,确保我校相关奖、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按时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