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文化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评先评奖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10 15:36:42 阅读次数:19929 新闻来源: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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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院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本条例所述本院学生是指在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两种形式。

  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学生处是学生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院、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荣誉称号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荣誉称号: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团员;

     (五)优秀毕业生;

  (六)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荣誉称号:

  (一)先进班级;

  (二)先进团支部;

  (三)红旗团支部;

  (四)优秀寝室;

  (五)标兵寝室;

  第七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好的群众基础,德育素质测评等级为A级;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智育素质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三分之一;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健康体魄;

  (四)综合测评成绩为A级。

  第八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有集体荣誉感,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好的群众基础,德育素质测评等级为B级;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智育素质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三分之一;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健康体魄;

  (四)综合测评成绩为B级。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参评范围:任职时间满一学期的党支部、团支部委员及其以上干部、学生会、班委会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的四分之一。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好,有较高威信,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为A级,综合测评成绩为A级;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智育素质测评成绩为A级或B级;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和服务意识,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学生干部工作考核为优秀;

  (四)获得所在学生会和班级提名推荐。

  第十条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好的群众基础,德育素质测评等级为A级;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团委组织的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四)获得所在党团总支、党团支部提名推荐。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评选名额不超过毕业生数的十分之一。

  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

  第十二条凡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视情节在一年或更长时间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三条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组织健全,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文明健康;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乐于助人,班内无违法及受纪律处分现象;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院、系(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学风严谨,勤奋好学,求实创新,崇尚科学,互帮互助,成绩优良;

  (四)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原则上全体学生均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五)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

  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不超过本院、系(部)参评班集体的五分之一。

  省级先进班集体在校级先进班集体中评选产生。

  第十四条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建设

  1、 支部成员拥护党的领导,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2、 支部成员关心国家大事,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治学习、形势任务学习。

  3、 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高尚道德情操,树立了远大理想。

  (二)常规建设

  1、 团支部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工作制度完善。

  2、 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工作认真负责,脚踏实地、以身作则。 

  3、 按时缴纳团费,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党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

  4、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团员大会和协和小组会,按时上团课,定期组织团员进行民主评议,负责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

  5、 加大团学工作力度,通过多条途径开展好团学工作。

  (三)组织活动

  1、 积极参加院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2、 带领全体团员和广大同学创造性的开展各项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

  3、 结合专业特点和自身特点,组织青年团员积极开展融知识性、趣味性、教育性、创造性为一体的各项活动,寓教于乐,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4、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使他们在社会直接接触中,感悟人生真谛、升华理想信念,达到坚定的理想和信念的目的,体现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十五条优秀寝室评选条件

  (一) 组织纪律

  1、 宿舍管理机构健全,值日分工明确。

  2、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出操、就寝。

  3、 宿舍内没有吸烟、饮酒、酗酒、赌博等行为。

  4、 不乱接电源和使用各种热源。

  5、 寝室内无人受系统以上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卫生管理

  1、 床铺清洁、被褥叠放整齐,室内物品摆放规范。

  2、 四壁无尘、地面洁净,门面无污垢,窗明几净。

  3、 室内没有凉洗衣物现象。

  4、 墙壁不贴各种画像。

  5、 室内、走廊不堆放垃圾。

  (三)精神文明

  1、寝室内同学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形成了“团结友爱、温馨和谐、积极进取”的良好寝风。

  2、寝室文化建设成绩突出。

  3、定期举行有特色的寝室文化活动,内容健康向上、丰富多彩,形式新颖、活泼。

  4、寝室成员讲文明、懂礼貌、讲道理、守纪律、举止端庄。

  5、标兵寝室在优秀寝室中按比例择优选拔。

  第三章奖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以下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1.思想品德奖学金;

  2.学习优秀奖学金;

  3.科技创新奖学金;

  4.文体活动奖学金;

  (三)专项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2.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

  (四)其他奖学金。

  第十七条各项奖学金可以重复获得;但同时获得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者,金额按最高奖学金发放。

  第十八条综合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条件:

  获奖名额10名,每人每学年1000元。

  评选条件同时具备:

  1.学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2.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所有必选课和限选课平均学分绩在85分以上,以百分制记分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3.学年获得思想品德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之一。

  第十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每人每学年1200元。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数的3%。学年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智育素质测评成绩为A级。

  (二)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每人每学年600元。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数的6%。学年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智育素质测评成绩为A级。

  第二十条单项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有资格申请单项奖学金。每项为每人每学年100元,可以重复获得。

  (一)思想品德奖学金:

  1.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效显著;

  2.关心集体,为班集体做出突出贡献;

  3.学年在素质拓展认证中“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方面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4.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

  1.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单科没有不及格现象;

  2.在省级及以上的课程竞赛中获奖。

  (三)科技创新奖学金:

  1.本学年积极参加第二课堂的学术科技活动并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

  2.在校级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校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奖;

  3.学年在素质拓展认证中“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方面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四)文体活动奖学金:

  1.学年在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中获奖;

  2.学年在素质拓展认证中“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方面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六)实践服务奖学金:

  1.学年在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中获奖;

  2.学年在素质拓展认证中“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方面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第二十一条专项奖学金的金额和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按照当年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

  (二)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

  为鼓励高考成绩优秀的考生,报考我校而设立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

  填报我院志愿,首批录取的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

  第二十二条其他奖学金:

  (一)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二)社会赞助奖学金及其它单设的奖励以当年实际情况为准。

  (三)各院、系(部)内部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备案,申报内容包括:

  1.奖学金名称;

  2.奖学金来源;

  3.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四章评选办法及奖励方式

  第二十三条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各项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评选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四周内进行,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学年的最后一学期评选。

  第二十四条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学年奖学金:

  (一)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综合测评中诚信评价分值低于12分者(含12分);

  (三)无故未缴纳学费者。

  第二十五条各院、系(部)按照上述各项奖学金评选比例,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确定适合本单位的最终评选比例,但总人次比例不得超过45%,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学校批准后颁发。

  第二十六条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选均实行申报制,个人或集体要按时填写上报《学院奖励申报表》,未按时提出申请不能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审程序为:

  (一)本人申报、班级初评;集体荣誉由班集体申报;

  (二)院、系(部)进行审核、公示;

  (三)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查;

  (四)上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八条各院、系(部)将荣誉称号和奖学金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方可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审查并上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荣誉称号或奖学金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院、系(部)进行公示期间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诉,院、系(部)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院、系(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院、系(部)答复后3天内向学生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章、奖状或证书;

  (三)发放奖品;

  (四)发放奖学金、奖励金;

  (五)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三十一条学生所受各类表彰的登记表均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奖学金获得者应将奖学金用于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用于吸烟、喝酒、请客等消费行为,如发现此种情况,学校将停发或追回奖学金,并取消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各院、系(部)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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