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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入住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0 00:00:00 阅读次数:21206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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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入住学生公寓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辅导员(班主任)与学生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问题,使其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学校实施辅导员班主任入住学生公寓制度。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入住学生公寓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教育职能和管理服务职能,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和校园稳定。

第二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班主任)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注意自身形象,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习惯,为大学生良好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的形成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三条 所有在岗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原则上都应在学生公寓住宿。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不安排入住:

(一)辅导员(班主任)怀孕的;

(二)女性辅导员(班主任)生育或孩子在3周岁以内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积极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工作如下:

(一)日常事务

1.查访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2.接待学生来访,开展谈心工作,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解决所反映的问题或困难。

3.负责监督各宿舍卫生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并开展批评教育工作。

4.在岗时间为每晚8点至次日早7点。晚9点开始与舍务管理人员一起巡查学生公寓,与晚归、夜不归宿的学生取得联系并做好记录。

(二)突发事件处理

如遇突发事件,值班辅导员(班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恶化升级,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部领导,并向学生处、保卫处汇报,必要时拨打110、120、119报警。

(三)信息反馈

辅导员(班主任)必须做好工作记录,值班结束后向所在系部汇报值班情况。

第六条 积极参与并指导学生做好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开展文明公寓、文明宿舍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自我管理能力,遵守作息时间,入住时不得擅自调换公寓,不得损坏公共财产,不得在学生公寓从事租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服务活动。

第四章 值班安排与考勤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值班安排由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原则上男、女生公寓均应安排值班人员,不得安排学生代为值班。每月最后一周将次月值班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班主任)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需提前向所在系部申请,批准后自行联系他人代为值班。每学年无故空岗达到或超过3次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在值班期间通讯工具应保持畅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值班辅导员(班主任)未值班或值班但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规定的,若值班期间内学生发生责任事故,则承担主要责任,扣发当年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取消3年内职称、职务评聘资格;若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要求,学生发生事故,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权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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