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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9-10 11:53:47 阅读次数:19088 新闻来源: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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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我院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院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本校正式在籍、接受普通中、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疑义,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申诉复查决定的学校申诉委员会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对学生申诉的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申诉委的组成

第四条 成立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申诉委),负责受理学生处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应当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纪检监察室、督导评估办、各系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以及学术委员会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委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委秘书。

第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2)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3)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4)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学生申诉委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委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委主任决定。

第十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

(1)申诉主体是否有资格;

(2)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委工作范围;

(3)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学生。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3)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已经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诉并作出处理答复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作出决定不予受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15日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对学生申诉的下列有关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1)有权要求学院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2)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3)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学生申诉委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1)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2)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处理或处理决定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5)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委复查,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复查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委通过复查,应当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1)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作出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2)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相关层面领导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学生申诉委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学生申诉委作出的复查决定;

(6)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可获得的行政救济途径,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生申诉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

    第二十 虽然学生未受学院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院、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生处提出申诉。此类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和中职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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