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文化
关于开展2022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4 13:36:54 阅读次数:4904 新闻来源: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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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精神,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流程的通知》(黑教规〔2017)2号)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2019年度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或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二)2019年度到我省边境县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普通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应届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在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应届普通毕业生在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三、补偿、代偿金额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四、申报流程

(一)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具体可咨询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二)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城乡低保学生)、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三)由县(区)级教育局公示无异议后,毕业生将相关材料于10月30日前交至学生处。

五、申报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份。

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服务)单位意见、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2.毕业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2份。

3.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协议书正反面复印到A4纸的正反面)。

4.低保证复印件2份。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5.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2份。低保发放记录(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

6.学生本人建设银行卡复印件2份。

7.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2份。

六、基层单位及边境县

(一)基层单位

1.我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边境县

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同江市、抚远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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